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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100警察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解題

利用星期六再寫一篇解題,完全沒有過週末的感覺。整體而言,此份考題看似平易,但寫起來不簡單,除非給分標準放寬,不然要拿50分以上就不容易,要得60以上就更難了。
一、甲到建商乙的工地推銷「兄弟茶」,乙不予理會。甲持刀頂住乙的腰際,警告乙要識相,否則要給乙死得很難看。乙掏出兩千元給甲,甲收下兩千元,但是依然放話表示乙很不夠意思。乙不耐,罵甲是下流貨色。甲惱羞成怒,持刀刺進乙的胸部後離去。乙血流如注,幸經同事趕緊將其送醫而獲救。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答案提示】 甲推銷兄弟茶是最典型的恐嚇取財行為(§346Ⅰ)但如果這樣就沒什麼好考的。事情發展下去是,甲持刀頂住乙的腰際,這時甲的行為已由恐嚇昇高為強盜,這應該是犯意的變更,最後甲收下兩千元應成立強盜罪(§328Ⅰ),但也別忘了推銷兄弟茶不成仍成立恐嚇取財未遂(§346Ⅲ),既然是犯意變更,兩罪應該併罰(§50)。至於接下來甲持刀刺進乙的胸腔,乙經送醫後保住一命,由甲行兇部位來看應可認係出於殺人故意,故甲成立殺人罪未遂(§271Ⅱ)。 這裡要附帶討論的是甲是因乙罵其「下流貨色」可否主張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又可否主張正當防衛?就前者而言,套用義憤的定義:28年上字第2564號判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開口罵人應該還不到引起公憤的程度,所以不適用義憤殺人罪。 最後要討論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乙罵甲是下流貨色或可認為對甲的名譽具有現在不法侵害,甲殺乙的行為也可認為適當性,但並因不是侵害最小的手段,故不具必要性,至多只能依防衛過當減免罪責。 結論:甲推銷兄弟茶乙不予理會,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346Ⅲ);甲持刀頂住乙腰際乙交付兩百元,甲成立強盜罪(§328Ⅰ);甲持刀刺進乙胸部乙送醫獲救,甲成立殺人罪未遂(§271Ⅱ)。三罪併罰(§50)。
二、 甲在漁市場賣魚,為使小魚色澤亮麗,添加了大量經行政院衛生署禁用之對人體有害的化學藥劑。有客人乙長期食用甲所販賣的魚貨,導致腎功能受損而必須接受長期洗腎。試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答案提示】 本題可說是典型的時事題。前陣子塑化劑風波鬧的那麼大,出題老師並出個應景的題目來看看考生會不會將刑法用在生活的實例上,各位平時準備刑法或其他法律時,千萬不要死記死背,畢竟法律條文是拿來用在生活上的。 本題首先該當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本罪自2005年某提神飲料下毐案件發生後,當年即成為檢事官及偵查局考題,隔年幾年才又出現,也不能算是冷僻。又造成乙腎功能受損須長期洗腎應如何論罪?第一:重傷或輕傷?須長期洗腎的病人腎功能幾已完全喪失符合刑法重傷毀敗或嚴重減損之程度,應認係重傷。第二:甲對乙腎功能受損應負故意或過失之刑責?如果是故意,則另外論以故意重傷罪(§278Ⅰ);如果是過失則可論毒化飲食物品罪之加重結果犯(§191-1Ⅲ)。甲若知該物品係對人體有害,則對於客人長期食用將造成身體傷害結果有預見,則對乙之腎功能受損應負故意之責。故甲應成立故意重傷罪。兩罪是同一行為所致,且保護法益不同,應論以想像競合。比較麻煩的是現在採一罪一罰,若甲每天都要加這化學藥劑,甲不知應論多少個罪。
三、甲女之夫與公司同事乙女有染,甲為圖報復,唆使垂涎乙已久之友人丙對乙性侵。丙藉機邀乙上酒店喝酒,將乙灌醉後,帶乙回其住所。乙爛醉,丙性交得逞。丙離開乙之住所時,見乙姿色撩人,又拍下乙三點全露的裸照。試問:甲和丙的刑事責任如何?
【答案提示】 多數人共同犯罪先解答實施構成要件之正犯,所以本題要先解決丙的刑責。丙邀乙喝酒將乙灌醉,乙爛醉丙性交得逞,丙究竟成立強制性交罪(§221Ⅰ)或乘機性交罪(225Ⅰ)?是本題第一個爭點。強制性交罪須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知道別人酒量不佳而勸酒使其酒醉手段上與強制性交罪所列舉的強制手段不同,故丙不成立本罪,只能論以乘機性交罪。就此部分丙的行為是甲所教唆,故甲成立乘機性交罪教唆犯(225Ⅰ29Ⅰ) 丙拍下乙裸照該當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分之竊錄罪(§315-1(2))此部分已超出甲教唆範圍,故甲不負刑責。 四、甲在某公司上班,某日下班時,見辦公室全部同事皆已下班,拿走公司所有之手提電腦一部。甲回家後,上網貼文,將手提電腦以稍低之價格網拍。有不知情的乙買得該手提電腦,甲並於隔日交貨給乙。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答案提示】 甲拿手公司手提電腦一部成立業務侵占罪(§336Ⅰ)或竊盜罪(§320Ⅰ)是本題第一項爭點。若甲對該物品具有業務上的持有關係,也就是公司因業務關係配發給甲使用,則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但題目並無此事實,就應認定甲對該電腦無業務上的持有關係,因此甲取走電腦成立竊盜罪。又竊盜罪之正犯將竊得財物出售,因學說上認為贓物罪(§349)之行為主體不包前面財產犯罪行為之正犯,故甲不成立贓物罪。這個爭點已考過非常多次,如果不會就不應該了。茲列出一類似題目供大家進一步練習: 【88律師】甲住在分租的房間裡,見隔壁室友乙家境似頗為富裕,於是告知 其為慣竊之友人丙,可以利用乙上夜校時,前來偷竊乙的東西。丙果然於晚上以萬能鑰匙開門進入乙的房間,偷得手提電腦及數位相機各一部。丙回家後發覺電腦機型已老舊,於是把電腦丟到水塘裡,而把相機以五千元的價錢賣給甲。甲丙二人各構成什麼罪名?如何論處? 【延伸閱讀】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頁305-310。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給考生們的小建議

超週一個禮拜沒更新網頁了,最近有點忙,趁著空檔寫個小文章與考生們分享。 不知考生們是不是曾有這樣的經驗:覺得自己考得不錯,但收到成績單時卻發現遠低於預期,這時有人可能開始怪閱卷老師亂改。事實上,這種情況十之八九是考生自己的問題。這時要怎麼發現自己的問題出在那呢?方法很簡單,照自己的記憶將自己考試作答的內容再寫一遍(與考試時作答內容越接近越好),再請老師看過。大部分的情況下,老師都可以找出你得到低分的問題在那。各位不妨試試,也歡迎考生們把自己的答案po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