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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心機重重的考題─調查局刑總第一題

看到考題時往往會猜這句話到底有什麼意義,出題老師為什麼會這樣寫。當下結論之前也需要想想:如果結論是這樣,是不是有什麼未盡之處。以下就用今年(2011)調查局考試刑總第一題為例,剖析心機重重的考題。 甲的腳踏車失竊,但無力購買新的腳踏車,他就想到要偷一部腳踏車,解決代步工具問題。某日,甲見到乙停放在商店門口未上鎖的新腳踏車,甲即跨上該車,尚未起步之際,突然腦中出現父親生前常講的話:「三思而後行,勿一失足成千古恨。」此時甲就從該車下來,將該車仍置放原地。試問本案甲有無刑責? [答案提示] 本題第一眼一看可抓到第一個爭點,甲跨上該車尚未起步是否成立竊盜罪?又究竟成立竊盜罪既遂?未遂?或只是不成立犯罪的預備階段?如果結論是成立既遂,那後面一段父親的話似乎就用不到了。同理,如果認為尚未至著手階段,而只是到達不罰的預備階段,那父親的話也用不到。所以結論最可能是先論成立未遂,接著父親的話那段,可再去論是否為己意中止而成立中止犯。 因此,本題在論證上要先討論甲之行為並未至竊盜罪的既遂階段。對於竊盜罪之既遂,學說及實務均認為以物是否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換句話說,必須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支配,並完成自己的持有支配。學者見解進一步指出:應視所竊財物之形狀與大小,並已否入於行為人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而為判斷。例如:一般小型財物,如手提包、鋼筆、手錶或金錢等,一入於行為人之手中或口袋,即為既遂。較為大型之財物,如汽車、工地鋼筋等,須將該物移離原處,始為既遂。(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20-221) 基此見解,甲既尚未將該腳踏車駛離,尚難認已將該車置於實力支配下,故不構成既遂。但甲有不法所有意圖(題目:想要偷一部車,解決代步工具問題),且具有故意(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之知與欲),且已達於接近財物、物色財物階段(最高法院82.2決議),可認已達竊盜著手階段,故甲成立竊盜罪既遂(§320Ⅲ) 甲之行為是否成立中止未遂?主觀上須出於己意,依法蘭克公式:即使我能我亦不願。甲本可繼續將車駛離,但其卻放棄,可認係出於己意。客觀上,甲亦放棄其行為,故甲可成立中止犯。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竊盜罪未遂,但可依中止犯規定(§27Ⅰ)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