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立法院也在趕業績....
新法
刑法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舊法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詳參以下連結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7101;0356;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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