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的考題,通常都是以誤想防衛為例,這是高普考常出現的題目,以下是此類題目的擬答供大家參考
甲行經小巷返家時,甲的仇人A怒目而視地迎面而來,當甲與A正要擦身而過時,甲見A將手伸入衣內掏東西,而誤以為A正在掏槍要殺他,就拿起隨身攜帶的球棒擊向A的頭部,A因此倒地身亡。事實上,A所掏的是衣內裡的一條手帕而已。試問:根據不同的學說見解,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並說明理由。 【93檢事官偵查組、監獄官】
甲以球棒擊向A的頭部,A死亡,甲可能成立刑法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一、構成要件:
甲以球棒擊向A的頭部是殺人行為,且造成A死亡的結果,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此外,甲對於其行為會致A死亡有預見,因此本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
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以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為要件。本案中,A當時並未對甲有任何侵害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因此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此外,甲的行為亦不符合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故甲之行為具備違法性。
三、罪責:
甲主觀上誤認有侵害,但客觀上並無侵害存在,此屬於「誤想防衛」。此種情況,學理上稱為「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其法律效果學說上有以下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1.故意理論(嚴格故意理論):
故意理論認為故意除對於該當於構成要件事實的知與欲外,更包含了不法意識,因此,行為人不論對法律或事實的認識錯誤均足以影響故意的成立。依此說,本案行為人對於事實認識有誤,不具有故意。至多只成立過失致死罪。
2.罪責理論(嚴格罪責理論):
嚴格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排除行為人主觀之故意,只可能排除不法意識。換言之,嚴格罪責理論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不排除行為人之故意,僅能依錯誤之能否避免,決定行為人之罪責是否阻卻或者減輕。依此說,本案甲係禁止錯誤,其法律效果依刑法第十六條規定。由於並非人人處於甲的地位,均會發生與甲相同的錯誤,因此甲之錯誤係可避免的錯誤,甲仍具罪責而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但可依刑法第十六條但書減輕其刑。
3.限制罪責理論:
限制罪責理論認為,由於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與欠缺不法構成要件事實認知(欠缺故意)的情形「結構類似」,因此類推適用欠缺故意的概念。依此說,甲僅成立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4.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並未欠缺故意,但可以阻卻故意罪責,而不成立故意犯罪。但行為人的錯誤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應類推適用過失犯的法律效果。依此說甲的行為,因欠缺故意罪責,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但甲對於A伸手入內取物誤認其將對己不利,顯有注意上的瑕疵,因此甲的行為應類推適用過失致死罪的法律效果。
四、結論:
學說上多數見解係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依此說則本案甲應類推適用過失致死罪的法律效果。我國實務見解則認成立過失致死罪 。本案若採二階的犯罪理論,由於甲主觀上認識是有現在不法侵害的事實存在,但事實上並沒有,這種認識的錯誤,阻卻故意,因此甲只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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