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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100軍法官

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high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然以酒瓶攻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製餐盤做為阻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該餐盤竟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到甲目的,又發起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珍貴錫製餐盤受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25分) (100軍法官) 【擬答】 丙出拳擊倒甲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丙出拳將甲擊倒為傷害行為並產生甲受傷的結果,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闗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丙對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故丙具傷害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 在丙出拳擊倒甲前,甲正拿起丙的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丙可否主張為其財產權行使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客觀上要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侵害係指一切足以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之行為 。本案中,甲正拿起丙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此舉足以破壞丙的財產法益,故侵害存在。此外,甲正持該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侵害正在進行,符合現在性的要件。有疑問的是,甲正拿起丙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係為防止乙的第二波攻擊,故甲對侵害丙財產法益之行為可主張緊急避難,而緊急避難行為是否具不法性? 不法係指違背法秩序 ,侵害或攻擊者對此等違法行為並無忍受之義務 。甲正持該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如果是為防止乙的第二波攻擊,而可主張緊急避難,則為法秩序所容許的行為,該行為即不具不法性。甲侵害丙財產法益的行為既不具不法性,則丙出拳擊倒甲的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丙之行為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故行為具違法性。 三、罪責 丙的行為具責任能力、不法意識,無阻卻責任事由,故具罪責。 四、結論 丙出拳擊倒甲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 如果結論是這樣,各位可以接受嗎?

8 則留言:

kingyo 提到...

丙對甲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設甲拿起餐盤犯刑法第354條
構成要件?
客觀:毀損罪是結果犯,還沒發生致令不能堪用,這一步就結束了
主觀:故意
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甲屬於不正
丙得主張緊急避難

假設構成要件該當
甲正持該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如果是為防止乙的第二波攻擊,而可主張緊急避難

具避難情狀及避難意思但比例原則部分
適當性?(前次攻擊餐盤抵擋不了乙)
必要性?(假設通過,於緊急情狀下,沒空思考其它同等有效,侵害最小手段)
衡平性?(本題為攻擊型避難,考慮質與量,輕微身體損害能遠大於1億元的餐盤?)

所以依管見甲避難過當而屬於不正
故丙得行使正當防衛

丙出手打甲行為成立傷害罪
構成要件成立
違法性?
具防衛情狀及防衛意思,但是比例原則
適當性符合(有效)
必要性符合(同等有效,侵害最小,緊急狀況中丙沒空思考其它同等有效侵害最小的手段)
衡平性?(正當防衛不考慮,但是在極端的情形要考慮社會倫理性,甲已喝醉,要考慮迴避至不能迴避,假設成立,因為就算拿走餐盤,甲還是會拿其它東西來擋)

最後丙無罪

kingyo 提到...

老師的答案好高級柳
但是我沒辦法寫出這樣的答案
所以我是一步一步思考

每一步都卡卡的
老師可以解決我的問題嗎?

匿名 提到...

老師,書的進度如何
有要出版了嗎
謝謝

匿名 提到...

老師,書的進度如何
有要出版了嗎
警察特考 快到了............

謝謝

江軍 提到...

趕工中,警特考生加油,我也加油。

匿名 提到...

老師請問
刑法經典試題第三版跟第四版內容差異會很多嗎.
因考試快到了,想先買第三版來研讀.

謝謝

江軍 提到...

如果有三版的二手書,可以先讀。加油。

匿名 提到...

那老師請問一下
新書月底前可以出版嗎

謝謝
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