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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100年司法特考解題(一):三等書記官(上)

今年度司法特考在8/13, 8/14舉行完畢,先預祝考生們都已順利地完成考試。不可否認地,考試除了實力外也需要點運氣,運氣的部分我無法幫各位,但實力的部分,希望透過部落格文章與討論或是拙書,能幫各位累積。以下先解答今年司法三等書記官刑法考題前兩題,後兩題下一單元再解。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甲某提早下班回家,卻意外看見乙女與同事丙在床上親熱,甲心中難忍氣憤,越想越氣,竟持桌上的美工刀刺向丙男的胸部,丙男送醫不治。請依下列問題討論甲男刑責:
(一)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罪,請問何謂「義憤」?
(二)甲男的行為是否可成立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罪?
【答案提示】
本題爭點明確,第(一)小題就是要問考生怎麼認定「義憤」?第(二)小題則是接著要考生以本題事實為基礎,判斷是否該當義憤的要件。最高法院31上字第1156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28年上字第2564號判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本案之情況符合上述義憤之定義並無疑義(林東茂,綜覽,頁2-20)。另外,本案甲在發現不義之事現場行兇,亦符合當場之要件,故該當本罪。

二、甲男有高血壓宿疾,長期服用抗高血壓物。某日與網友乙女相約見面,隨後因乙女突然肚痛難耐,甲即載乙至附近的汽車旅館休息。在汽車旅館房間中,甲男因情緒高亢而血壓升高,故等待乙女如廁沐俗中甲服用抗高血壓物。隨後乙女沐浴完畢,甲男突然獸性大發將乙女壓倒在床上,但甲卻因服用高血壓藥物導致性功能不佳而無法勃起,以致於未能對乙女為性交行為。請依下列問是討論甲男刑責:
(一)何謂不能未遂?
(二)甲男應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
【答案提示】
本題與上一題問法相同,可見是同一位教授命題。第(一)小題問何謂不能未遂,應先寫出刑法第26條條文,接著是學者如何解讀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特別是有無危險如何認定,應將學說上客觀危險說、主觀危險說及重大無知說等一一介紹。至於第(二)小題,則是將有無危險認定之學說,適用到本題事實,各說認定之結果一定有所不同,最後建議以重大無知說為結論。所謂重大無知是指誤認了自然的因果法則(林鈺雄,刑總,頁373)。本案中,甲男想著將乙女強制可強制性交得逞,此想法與一般的因果歷程無異,故非出於重大無知,因此,甲男應成立普通未遂。
前兩題爭點明確,也都是一般考試重點,至於後兩題可能就複雜了點,請待下回分解。






2 則留言:

國烤生 提到...

怎麼覺得三等的比四等還要容易回答些?
今年四等的題目問到的同學都覺得很OX
尤其是民法...

江軍 提到...

三等書記官刑法前兩題較簡單,後兩題則難了點。至於四等司特刑法,今年應該算中等,還不到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