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演習 真搶劫:詐欺? 強盜?
這則新聞大意如下:甲為某超市離職員工,於某晚穿該超市制服進入超市店長室,謊稱公司進行防搶演練,他是鄰店的副店長,扮演歹徒,要求該超市副店長交付金庫內營業額。副店長信以為真,交付11萬9800元鈔票後,甲要副店長自行以束帶綁雙腳,再由他綑綁副店長的雙手。接著謊稱「測試店員是否在10分鐘內發現」,要李留在辦公室內,並佯稱保安主任待會會進來解開束帶。副店長等了半小時後發覺有異,才自行脫困報警。檢方偵查終結後將甲以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
本案涉及剝奪行動自由罪(§302)並無爭議。但就甲取財的行為是否成立詐欺取財(§339Ⅰ)則有討論的必要,以下先列出相關考題一則。
98年司法特考司法事務官、檢事官、三等書記官、監獄官刑法有一考題與本案類似,題目如下:
甲看見國中生A正在使用行動電話與人交談,見有機可乘,上前佯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刑警,因為附近有人東西被竊,竊賊特徵與A相似,A必須當面和被害人對質,要求A將錢包與手機交給他暫時保管,A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遂交出財物,甲隨後則伺機逃逸。問:甲成立何罪?(本題解析參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303以下)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客觀上要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被害人產生財產損失,且上述要件間都要有因果關係。「假演習 真搶劫」案例中是否該當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關鍵在於處分財產之要素。詐欺罪的被害人必須是出於「自由意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才可能成立詐欺罪。如果處分者因為種種心理壓力而自行獻出財產,行為人可能成立其他罪,如恐嚇取財或強盜(林東茂,綜覽,頁2-172)。以前揭98年司法特考試題來說,即屬後者之情況。
至於「假演習 真搶劫」案例,副店長交付財物完全是因相信甲所說的演習狀況而交付財物,是基於自由意願而處分財產,故該當於詐欺罪之客觀要件。但是,如果案例事實稍微改一下,甲告知副店長進行演習,並先進行綑綁,之後甲再取走店內金庫財物,當甲取走財物時因副店長已受綑綁,而眼睜睜地任由甲取走財物,副店長並非出於自由意願而處分財產,此時即不該當詐欺罪之客觀要件,而構成強盜罪(§328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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