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gerAds

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改版心情分享之三

本來預計去年底會改版上市,但因為工作又黃牛了,真是不好意思。抱著一堆工作跨年,直到最近把工作清的差不多...

2013年1月13日 星期日

最高法院101年第11次刑庭決議

[決議要旨](由本網站整理)
 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
  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
  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
  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
  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
  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