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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2013司法特考三等刑法解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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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三等刑法每題爭點都這麼多,考生怎麼寫得完呢?
[第三題]


甲明知經常有生意來往之A公司倉庫中並無任何貨物,基於測試乙是否有膽量之意思,對不知情之乙說:「A公司倉庫裡有大量黃金飾物,你可利用夜晚進去盜取!」乙聽信甲之言語,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倉庫偷取黃金,適巧當日白天A公司買入一批金飾,乙順利竊得該批金飾欲離去之際,被巡邏之保全員B發現,B拼命抓住乙,乙為了逃離現場,而出重拳將B打倒在地,乙逃出室外,B起身後緊追不捨,此時,剛好乙之好友丙經過該地,在迅速溝通後,丙認識當時事實情狀,乃協助乙阻止B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之腹部,見B倒地不起後,乙丙二人迅速逃離現場,B腹腔嚴重出血死亡。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擬答]
一、乙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倉庫偷取黃金,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2013司法特考三等刑法解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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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幾乎與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法律問題相同


 [第一題]
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餐廳聚餐,席中甲、乙、丙三人僅吃飯未喝酒,而丁因高興而喝了些酒,回家之際,丁堅持並未喝過量,而駕駛自用小客車送甲、乙、丙三人回家,行駛途中因疏於注意而將路上行人A撞傷,在警察前來處理之前,丁拜託未喝酒之甲掩護,由甲坐上駕駛座而頂替,但經警察機關深入偵查後,發現事實上係丁酒駕肇事,經酒測後,丁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1毫克,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傳訊甲、乙、丙三人作證時,甲、乙、丙三人事前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一致作證係甲酒駕肇事,且三人就肇事時駕駛係何人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均供前具結而為虛偽證述係甲駕車肇事。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擬答]

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2013司法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解題之四



[第四題]
甲於假日傍晚時分帶著15歲之乙與13歲之丙,父子三人來到住家附近國小操場玩棒球。甲等三人於操場中央,由乙擔任投手、丙擔任打擊手、甲擔任捕手兼裁判,玩得不亦樂乎。未久,丙擊出一顆長遠的平飛球,沒想到,該球不偏不倚擊中正在操場跑步的A之左眼。由於該球力道強勁,A當場倒地。A被甲緊急送醫,經醫師診查後,發現眼角膜與視網膜嚴重受損,視力從1.0退化至0.2。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擬答】
一、丙擊球打中A之左眼致A視力嚴重退化,丙不構成刑法第2841項過失重傷罪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2013司法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解題之三



【第三題】
司法警察甲手執法官所簽發之拘票至乙家拘提某乙。乙見狀,遂從後門溜走,並至其弟丙工作處,央求某丙回家,為其打探警察所為何來。惟丙一踏入家門,司法警察甲即認出丙雖非乙,卻是當年橫刀奪愛之情敵,舊事雖已過,忿恨猶未消,未待分說,即將某丙拘提而去。問,某甲應成立何罪?
【擬答】
一、甲拘提丙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權追訴處罰罪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2013司法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解題之二



【第二題】
睡於透天厝二樓的原住民甲在清晨四點多時被樓下的嘈雜聲響所吵醒,甲的直覺判斷很可能是小偷,於是拿起其合法擁有的獵槍,迅速衝到二樓外面陽臺上,對著樓下正搬運甲所產銷的二箱水梨(市價約3000元)外離去之竊賊乙大喊:「不要動,否則我要開槍了。」但乙繼續往前奔跑。甲見此狀,便朝乙的腳開槍射擊,雖然甲知道有可能射擊到乙之其他致命部位,但其根本無所謂,結果甲一槍擊中乙之心臟,乙一命嗚呼。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2013司法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解題之一


2013司法特考刑法概要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第一題】
甲為司法警察,某日其弟乙來電,告知其因故與人發生糾紛慘遭毆打,雖不知對方姓名,但已記下其車號。故要求其兄能予協助,找出該人。甲因與監理所職員某丙熟稔,乃委託丙代查之後,將該人之住址告知其弟乙。問,某甲應成立何罪?
【答題方向】
本題雖未問丙成立何罪,但丙為本案中實施構成要件之正犯,甲為共犯,基於共犯之從屬性,必須先解答正犯,再解共犯。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2012-2013刑法修正對照表

2012-2013刑法修正對照表PDF檔請至以下連結下載

2013司特刑法加油站:分則編與修法對照表

刑分部分
重點就比較零散,像大海撈針一樣。以時事來說,刑法185-3(本條近年修訂了兩次,應比較其差異)與 185-4的肇事逃逸與酒駕是重點,不過也考爛了。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2013司特刑法加油站



一、法例
法例乙章中以刑法典的效力及立法解釋是兩大重點。我國籍漁船「廣大興廿八號」在菲律賓附近海域遭菲國海岸巡防隊射擊,並致船長死亡乙岸是刑法地的效力之最佳案例。若事發海域究屬我國經濟海域或菲國領海,雙方有不同看法。若屬我國海域,則依刑法第3條前段,當然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縱屬公海或菲國海域,被害人於我國籍漁船發生死亡結果,依第3條後段: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犯罪;及第4條: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也當然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因此屏東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涉案菲籍人士係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