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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2013司法特考三等刑法解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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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三等刑法每題爭點都這麼多,考生怎麼寫得完呢?
[第三題]


甲明知經常有生意來往之A公司倉庫中並無任何貨物,基於測試乙是否有膽量之意思,對不知情之乙說:「A公司倉庫裡有大量黃金飾物,你可利用夜晚進去盜取!」乙聽信甲之言語,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倉庫偷取黃金,適巧當日白天A公司買入一批金飾,乙順利竊得該批金飾欲離去之際,被巡邏之保全員B發現,B拼命抓住乙,乙為了逃離現場,而出重拳將B打倒在地,乙逃出室外,B起身後緊追不捨,此時,剛好乙之好友丙經過該地,在迅速溝通後,丙認識當時事實情狀,乃協助乙阻止B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之腹部,見B倒地不起後,乙丙二人迅速逃離現場,B腹腔嚴重出血死亡。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擬答]
一、乙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倉庫偷取黃金,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客觀上乙破壞該公司對黃金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已建立對該批黃金持有支配關係(由題意「乙順利竊得該批金飾」可知),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對前揭客觀事實具有知與欲,且乙對該批黃金並無合法權源,而有將該批黃金以所有人支配之意思,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乙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本題中並無事實說明該倉庫於夜間有人在內看守,故乙之行為不該當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事由,此外亦無該當同項其他各款加重事由,故乙只成立普通竊盜罪。
二、乙出重拳將B打倒在地,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乙有出拳毆打B之行為並致B受傷倒地,該當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乙對其行為將致B受傷有知與欲,具傷害故意。乙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乙成立本罪。
三、乙竊取黃金後為了逃離現場,而出重拳將B打倒在地,構成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乙竊取黃金構成竊盜罪已如前述,而其為了逃離現場將B打倒在地,亦該當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之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本案中乙出重拳將B打倒在地即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主客觀要件,乙成立本罪。
四、乙與丙迅速溝通後,丙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之腹部致B死亡,丙構成傷害致死罪、乙構成普通傷害罪
丙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腹部,縱使造成B腹腔嚴重出血死亡,而可認丙之行為與B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惟主觀上,無積極事實足認丙重打B係出於殺人故意,故丙之行為僅構成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亦即傷害致死罪(§277Ⅱ)。對於丙傷害B之部分,由題意「迅速溝通」可認乙與丙對此有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故乙對此應共同負責,惟對B死亡結果則已超出兩人犯意連絡之範圍,共甲對B死亡結果毋庸負責。
五、乙不構成強盜罪結合犯
乙構成準強盜罪已如前述,而刑法第332條之強盜罪結合犯所稱「犯強盜罪」依學說及實務多數見解均認包括準強盜罪,惟準強盜罪結合犯以犯強盜罪又故意犯殺人罪、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者為限,本案中乙對B部分僅負故意輕傷之責已如前述,又無其他事實認定乙成立強盜結合犯相結合之各罪,故乙不構成強盜罪結合犯。
六、丙認識當時事實情狀,乃協助乙阻止B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之腹部,不構成準強盜罪
丙認識當時事實情狀,乃協助乙阻止B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B之腹部,是否為「相繼共同正犯」而與甲同負準強盜罪之責?學說有不同見解:
()負準強盜罪之責
此說認為:準強盜罪之行為主體,既以竊盜或搶奪犯人為限,故法人所謂竊盜或搶奪,實為行為主體之身分要素,而非本罪之行為要素,性質上屬於真正身分犯。因而,非竊盜或搶奪犯人,於竊盜或搶奪犯人著手竊盜或搶奪後,因基於護贓等目的,始加工於強暴脅邀行為者,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其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甘添貴,刑法各論上,頁262)
()僅就強制行為負責
學說另有主張準強盜罪為不純正身分犯,故未參與竊盜或搶奪者,而於其後參與強制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只負實施強制行為之責。
上述兩說應以第二說為當,因已經實現之利益侵害,他人無法再加入成為共同正犯(參黃榮堅,基礎下,813-817),本案中,丙加入前乙已構成準強盜罪既遂,故丙對已造成財產與身體法益之侵害,無法再加入成為共同正犯,故丙不可能成立準強盜罪,而僅就上述傷害B致死部分負責。
七、甲要乙去行竊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乙聽信甲言而犯竊盜等罪,故甲言係使無犯意之乙產生犯意之教唆行為。主觀上,教唆犯成立須認識其行為將可使被教唆者產生犯意,且有使正犯既遂之故意,亦即教唆犯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惟本案中,甲明知經常有生意來往之A公司倉庫中並無任何貨物,基於測試乙是否有膽量之意思,可知甲無使正犯既遂之意,甲既欠缺教唆既遂故意,故甲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甲亦無他罪之教唆,故甲不構成犯罪。
八、結論
乙成立普通竊盜罪與準強盜罪,兩罪依法條競合特別關係,論以準強盜罪,又乙出重拳打傷B倒地另構成傷害罪,傷害罪與準強盜罪似同一行為所致,但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之準強盜罪處論,又乙對丙打傷害B另負傷害罪責,此與準強盜罪犯意個別,應數罪併罰。丙打傷B致死,構成傷害致死罪。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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