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就比較零散,像大海撈針一樣。以時事來說,刑法185-3(本條近年修訂了兩次,應比較其差異)與 185-4的肇事逃逸與酒駕是重點,不過也考爛了。
妨害祕密罪章(尤其是351-1到315-3)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近年考試新寵,對於這些罪的構成要件用看熟,畢竟這些罪不像殺人、竊盜那麼熟。另外近兩年修法的條文,按照慣例是出題機率很高的,茲羅列如下: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另外,由實務動向來看,最高法院新近的決議,判決等也是出題重點。
理論上來說,考題分配個人法益會考一題,社會與國家法益也出一題。個人法益部分,侵害生命法益犯罪,遺棄,加工自殺是重點,妨害自由罪章中以妨害性自主罪章最常出題,侵害名譽罪章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常在報導中出現爭議。財產犯罪中竊盜,搶奪,強盜,準強盜罪的區別已是老梗,但仍是重點。從以前的擄鴿勒贖到現在詐騙集團假綁票,真詐財,究竟構成何罪?也考驗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之適用。另竊盜與贓物罪之關係亦不容忽略。
侵害社會法益部分,除185-3與185-4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191,191-1亦應留意。各項偽造,變造罪,也是常考的問題。侵害國家法益部分,瀆職罪章中除行,受賄罪外,125之濫權追訴處罰罪及126凌虐人犯罪與時事沾到一點邊。158,159常與財產犯罪一起出題。脫逃,偽證,誣告也是重點。
最後附上近年刑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85-3請參另文)
185-4
修正日期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理由 |
102.05.31修正前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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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1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
50
修正日期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理由 |
102.01.08修正前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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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8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
286
修正日期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理由 |
101.11.20修正前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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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0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修改本罪構成要件,將行為客體由「男女」修正為「人」,可以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規範上之漏洞。 二、將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行為納入本罪之處罰態樣,同時修正本罪法定刑下限,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達到處罰凌虐幼童少年行為人之目的。 三、另第二項規定係「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100年3月20日第135次會議中,就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決議罰金刑均配合修正為300萬元以下罰金,爰將第二項罰金刑修正為300萬元,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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