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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101司法四等刑法解題


 讓大家久等了。考前的司法快轉總複習, 雖然只有短短數語但卻在此次司法特考中命中不少,以下先解答司法四等部分,其他考題會再陸續貼上。
本次考題可謂難易適中而可測出程度,程度中上的考生60分以上應該不難。

一、甲為我國國民,至日本留學期間,因愛慕同為從臺灣至日本留學的乙女,向其索愛
不成,遂趁乙不注意時以水果刀將其刺死。甲在日本被判殺人罪,服刑期滿返臺後,
我國法律是否得再對甲進行追訴?(25 )
[解題]
這是一則悲劇時事考題,主要測驗刑法地的效力,本題在考前最後一篇文章刑法快轉總則編中完全命中
刑法是國內法,因此只適用於一國之領域,也就是採屬地原則。例外於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適用於一個領域以外。
本題可能適用的是屬人原則,依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本題甲於我國領域外犯殺人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依刑法第7條規定,該行為有我國刑法適用。
又依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基此規定,甲返台後仍得依法進行追訴,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短評]
刑法地的效力在過去多次考試中已不斷出現,考前刑法快轉已提醒考生注意,完全命中。

二、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某日,
小偷乙果然上門偷車,被石頭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請問甲是否要對乙失明的結果負
刑事責任?如果是在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
(25 )
[解題]
本題測驗正當防衛之相關概念,這也是一考再考的重點,在刑法快轉中也提示其重要性,就用正當防衛的要件一一檢驗即可得知兩個小題的答案。
第一小題是小偷入侵,具有現在不法侵害,可對該侵害行為主張正當防衛,但將小偷打瞎並非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能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的防衛過當。
第二小題丙只是在附近玩球撿球,並無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不可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故甲要負完全的刑責。

三、甲見路邊有一未上鎖之自行車,企圖據為己有,趁車主 A 在商店買東西,便將車騎
走。A 見狀緊追不捨。幾百公尺後,甲撞遇友人乙,告以原委,並請乙共同將 A
,乙應允。甲與乙將自行車放在身後,A 氣喘吁吁趕到後,甲向 A 表示「錢財乃
身外之物,現在四下無人,你孤立無援不要因小失大,趕快離開」。A 發現甲乙兩
人眼露凶光,因而心生恐懼,急忙離去。甲、乙依刑法如何評價?(25 )
[解題]
基本的財產犯罪考題。甲將A自行車企圖據為己有並騎走,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該車已於自己實力支下,竊盜既遂。甲乙後來向在後緊追的車主A告以「錢財乃身外之物,現在四下無人,你孤立無援不要因小失大,趕快離開」究竟構成脅迫或恐嚇?實務認為兩者的區別是否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意思自由為區分(最高法院80年第4次決議)。本案中,A仍可放手一搏,故其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受壓抑,因此該言詞非脅迫,故甲乙亦不成立準強盜罪。又恐嚇是指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221310判例)由甲乙之言語...不要因小失大係暗示A如再追趕恐對其不利,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故該當恐嚇要件。本案甲第一個竊取自行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又甲乙就後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兩人有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又甲之前後兩行為犯意個別,應依刑法第50條併罰。
四、甲受警匪片影響,經常想像自己為身手不凡之便衣刑警。某日,甲在街上目睹 A
,趨前將 A 制服,並自稱便衣刑警,請圍觀民眾報警。警察製作筆錄時,發覺甲
根本不是警務人員。甲的行為,如何評價?(25 )
[解題]
A行竊是現行犯,依法任何人均得逮捕,因此縱甲不是刑警,也不負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刑責。又甲自稱是便衣「刑警」是否構成冒用公務員官銜罪(§159)?可以參考以下實務見解,結論是肯定。而逮捕現行犯是人人均可逮捕,已如上述,並非警察之專屬職務,故不成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158),且甲是逮捕A後才自稱便衣刑警,故不成立該罪。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屬章節立法精神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所
稱官銜固係指官階職銜而言,但非能以狹義觀念解釋,如警監、警正、巡佐、偵查員、助理稅
務員、審核員、稽查員均係公務員之官銜,但絕少人用之,一般泛稱為警察人員或稅務人員,
即一般社會觀念均以稅務人員,調查局人員或刑事人員向來俗稱稅務員、調查員及刑警,兩者
在名稱上表示方法雖不同,實為同一身分,且一經表示為稅務人員、調查局人員或刑事人員欲
行使其某項職務行為,一般民眾均信知其身分為稅務員、調查員或刑警,此與公務員之職銜並
無相背之處,為維護公務員之職權形象,與社會秩序,本件甲、乙二人所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罪。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老師,你之前有提到刑法將再司法特考後改版出書,請問大概何時會出版呢?

江軍 提到...

謝謝同學們持續寫信詢問及關心改版事宜,新版預計於十一月發行。目前正在整理今年度的最新考題,以及將幾本教科書(例如:林東茂教授刑法綜覽)的新版內容整合進最新改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