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gerAds

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101年警特四等刑法解題


本次考試題目尚稱平易,由各題均以「刑責如何論處」可知四題均由同一位教授命題,且由「踽踽而行」、「瞋念」等用詞可知出題者係

以「可罰違法性」聞名之某刑法界大老。
本次考試題目偏向刑分,單純考總則的只有第三題,總則分則配分有些不均。但整體題目偏易,中等程度考生五十分以上不是問題,程度好的考生可能達七十分。以下簡單提示四題命題意圖與答題重點,若有不同意見,歡迎提出討論。

 一、甲於某夜凌晨時分,見乙女踽踽而行,乃心生歹念,企圖性侵乙女,並心想若遭抗拒將予以殺害。乙女果然不從,反而辱罵甲,甲益生羞憤,除以蠻力性交乙女得逞外,又強力扼住乙女的脖子,欲置乙女於死地,之後,見乙女昏厥,以為已死,乃倉促逃逸,幸經路人送醫,乙女倖免一死。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答案提示】
甲在犯罪前除有強制性交故意外,並有殺人故意(題意:並心想若遭抗拒將予以殺害),但最後乙倖免一死,故成立殺人罪未遂。另一爭點是:強制性交既遂與殺人罪未遂可否成立刑法§226-1之結合犯?以該條係指「殺害被害人者」應僅指被害人死亡結果,而不包括殺人未遂之情形,因此甲之行為不該當該罪。從而,甲之行為應論以§221+§271Ⅱ,兩罪依§50併罰(林東茂,綜覽,2-76採此見解)

本題如果是強制性交未遂+殺人既遂,就成立刑法§226-1
茲節錄最高法院99台上5941號刑事判決供參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
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係將強制性交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
合為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
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又所謂結合犯,僅須結合之二罪
係相互利用其時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亦即二行為間具有密
切之關連,事實之認識,即可與結合犯之意義相當;至行為人究係先犯基本罪,抑
或先犯結合罪,並非所問,亦不以行為之初具有相結合各罪之包括犯意為必要,是
他罪之意思究係出於實行基本行為之初,而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
出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而新生之犯意,均不生影響。

二、甲對乙的奪妻之恨,一直耿耿於懷。某日,瞋念又起,明知乙在宅內入睡,於深夜,攜帶汽油一桶,企圖燒毀乙宅,並燒死乙。熊熊火勢,乙的獨棟三層樓公寓全遭燒毀,其內的所有家具也被燒個精光。乙驚醒後,急忙外逃,終免於一死。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
【答案提示】
1.甲放火燒毀乙的獨棟公寓成立刑法§173
2.甲放火燒毀乙的獨棟公寓成立刑法§353
3.甲放火燒毀乙的家具成立刑法§354
4.甲放火燒毀乙之住宅,乙急忙外逃未死亡成立刑法§271
競合:實務認放火原含有毀損性質,故不另論毀損罪(292388),就建築物及家具不另論§175(79台上1471),故甲應論刑法§173Ⅰ及刑法§271Ⅱ,兩罪保護犯益各異,故應依§55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
【延伸閱讀】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312-314

三、甲平日從事汽車修理業,於民國983月因犯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得易科罰金。甲於991月辦理完納罰金執行完畢後,又於1001月,替人修理汽車,在駕車往保養廠途中試車,因天雨路滑,不慎撞到乙,經送醫後,乙終成植物人。問甲成立何罪?是否構成累犯?
【答案提示】
甲駕車不慎將乙撞成植物人成立過失致重傷罪,然爭議在於應論以普通過失或業務過失? 這時當然要想到89台上8075號判例。本判例於民國92年公告,當時我正在教某律師司法官班,我就告訴同學該判例十分重要,果然在當年的律師考試就出現,其後又於96年第二次司法特考四等中出現。茲摘錄該判例要旨: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
本案,甲雖以從事汽車修理為其主要業務,但試車與修理汽車之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故應屬其附隨業務,因之,甲應成立刑法§284Ⅱ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又本題第二個爭點為是否成立累犯?就是要考生背不背得出來累犯的成立要件。但累犯是要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上之罪。本案甲既是再「過失」犯罪,自然不構成累犯。
【延伸閱讀】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154-158179-180

甲某日晚間,因參加友人婚宴,杯酒交觥幾度,已有幾分醉意,雖自知已不勝酒力,仍堅持自己駕車返家。途中,因視力模糊,致撞上一機車騎士乙,乙當場死亡,甲見狀,趕緊駕車飛速逃逸。適交通警察巡邏車路過,尾隨甲車,將其逮捕,經吹氣鑑定,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5毫克。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答案提示】
由於酒駕是最近熱門的話題,所以出題老師就順應時事出了一個送分題。酒駕加肇事逃逸應分成兩個行為討論,一個是酒駕肇事,一是逃逸。酒駕構成§185-3、致乙死亡構成§276Ⅰ及§185-3Ⅱ,依特別關係應適用§185-3Ⅱ。另逃逸構成§185-4,由於乙當場死亡,因此非「無自救力之人」,故甲不另構成有義務之遺棄罪(§294)及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由於酒駕肇事(§185-3)與與肇逃§185-4犯意不同,故應數罪併罰。
【延伸閱讀】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194-208

1 則留言:

江軍 提到...

警特三等刑法第三題第一部分與總複習第五題提示的搶奪的概念有關,題目如下: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A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B,由於B沒有接到,而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
三等的解題明天再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