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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101警特三等解題(上):竊盜、搶奪、強盜與準強盜之區別


二、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A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B,由於B沒有接到,而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C也見義勇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C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意思將C戮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答案提示】
考題是改編自【95年普考政風】(原題為:丙從二樓將皮包丟給樓下的丁,當丁正打算彎腰從地上拾起該皮包時,E正巧經過而先拾起該皮包後即逃走…)(參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284),再次印證練習考古題的重要。



就前段「甲立即順手取走皮包」部分,雖然B沒有接到,但仍對該皮包有持有關係,因此甲取走不成立§337侵占遺失物罪。剩下可能構成的財產犯罪有竊盜與搶奪兩者,誠如於警特總複習第五題提到的,學者多數認為搶奪的成立以被害人與財物有緊密持有關係為要件,如手上提著包包,肩上背著包包。但本案中甲與皮包並無緊密持有關係,因此甲順手取走只成立竊盜罪。此外,甲身上帶著水果刀雖然在此階段未使用,但實務認為:凶器帶在身邊為已足,不以主觀上自始有行兇意圖為必要(75年11月25日75廳刑1字第995號函覆臺高院),依此見解甲可該當§321Ⅰ(3)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
至於後段甲拿刀將C戮成重傷除構成§278Ⅰ重傷罪外,另可能構成§329準強盜罪。由於甲是於既遂後為脫免逮捕而施以強暴行為,故該當於本罪。此外亦可提到幾個小爭點,包括:施暴對象不以被害人為限,對路人施暴亦該當本罪(90台上5958決);當場包括:「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之中,仍不失為當場」(28上1984例),以及大法官釋字第630號所指出:準強盜罪所施的強暴脅迫程度必須達到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
對於準強盜構成可參以下進一步說明(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頁274)
另,甲之行為尚構成§332Ⅱ(4)強盜使人重傷之結合犯。本罪所稱之犯強盜罪包括準強盜罪(甘添貴教授在刑法各論上,頁272已由否定說改採肯定說)。結論是:甲構成加重竊盜(§321Ⅰ(3))、重傷(§278Ⅰ)、加重準強盜(§330Ⅰ)、強盜使重傷之結合犯,最後論強盜使重傷之結合犯(§332Ⅱ(4))。

以下節錄準強盜罪之解析(江軍,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修訂三版,頁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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