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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101警特三等解題(下):現行犯逮捕之阻卻違法


一、甲本想毆打乙洩憤,動手後,愈想愈氣,決定把乙活活打死,乙死後丙恰好路過,將甲逮捕,並立即將之扭送警局法辦。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丙有無刑責
【擬答】
()甲毆打乙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輕傷罪

客觀上,甲有毆打乙的行為並致乙成傷,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傷害故意,構成要件該當。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責任事由,故甲毆打乙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輕傷罪。
()甲將乙活活打死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
客觀上,甲將乙活活打死,該當於殺人罪之殺人行為及被害人死亡結果,且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之結果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該當。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責任事由,故甲將打乙死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
()甲的行為論處
由於甲係動手毆打乙後另行起意再將乙打死,故兩罪犯意個別,因此,甲毆打乙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輕傷罪與將乙打死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兩罪應依刑法第50條併罰。
()丙將甲逮捕扭送警局不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後段剝奪行動自由罪
客觀上,丙將甲逮捕並扭送警局是拘束甲的行動自由行為,該當於刑法第302條第1項後段之以他法剝奪行動自由罪;主觀上,丙對其行為將剝奪甲之行動自由具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即推定具有違法性,但本案中丙可否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而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則須討論甲的行為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現行犯逮捕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
行犯。本案中乙死後丙恰好路過,符合實施後即時發覺之要件,故甲為現
行犯。又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
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丙將甲逮捕後依該項規定將甲送
至警局,符合本項之程序要件,綜上,丙逮捕甲並扭送警局的行為符合刑
事訴訟法現行犯逮捕的要件,得依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故丙將甲
逮捕扭送警局不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後段剝奪行動自由罪。丙之行為亦
無他罪構成,故丙之行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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