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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2014刑法修正介绍與簡評之二:加重重利罪


二、修正重利罪及新增暴力討債處罰
§344重利罪原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新法則於「無經驗」之後增加「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立法理由略以:「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 境」之情形。

更重要的是增訂§344-1:「Ⅰ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立法理由係以:「重利被害人遭受不當債務索討,而衍生社會問題之案件,層出不窮,此等行為較諸單純收取或索討重利之行為更為惡劣,危害性亦 更鉅。雖以強暴、脅迫、恐嚇、傷害等違法方法索討重利債權,可能該當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罪,惟實務上行為人索討債權之方法未必構成犯罪行為,卻足使被 害人心生畏懼或感受強烈之壓力,例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尾隨被害人.. 等,就此等行為態樣如無處罰規定,不啻係法律漏洞,為遏止此類行為,爰增列本條之處罰規定」。茲舉一例如下,以說明本條適用。
【例一】甲開設「保證借汽車貸款公司」,實為地下錢莊,供民眾以汽車為擔保品向其週轉金錢。乙因週轉不靈,上門求借,甲答應借給乙100萬元,月息10%。乙取得借款後,投資再度失利,以致無力償還,甲便率領黑衣人日日跟蹤乙上班地點,並於乙辦公室外舉牌,且於乙住宅鐵門張貼「欠債不還」等標語,乙迫於無奈,只能一天兼三份工作,努力還錢,但一領到薪資就全數為甲所取走,請問:甲構成何罪?
       甲構成重利罪應無庸置疑,除此之外,甲率黑衣人跟蹤乙,並到乙上班地點舉牌,再於乙宅鐵門張貼標語,似乎未有其他罪名該當,此時或可適用§344-1,該當「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只是§344-1的構成要件很奇怪,與§344比較,可視為重利罪之加重規定,若符合§344-1之方法,則該當§344-1之重利罪加重規定。但奇怪的是§344-1之方法有一概括要件「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這不也是恐嚇罪的要件嗎?縱使沒有§344-1,應該也可用恐嚇罪,最後再以想像競合解決。現在多了個§344-1,姑且稱為「加重重利罪」,那要與恐嚇罪怎麼競合呢?或許§344-1又成為一個疊床架屋的規定。§344-1與侵入住宅、強制、毀損等罪亦有相同的適用疑義。
      另外§344-1第2項還有未遂犯規定,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取得重利為既遂,若尚未取得利益則為未遂。

1 則留言:

Chyou 提到...

把344-1解釋成實質結合犯,這樣競合時可能比較不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