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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2014司法特考三等刑法解題之一



一、住在某地的甲、乙夫婦,於三年前結婚後與甲七十歲的母親A同住,但甲遊手好閒,乙也好奢華,夫妻倆經常伸手向A要錢而引發齟齬。年老體衰的A不敵年輕力壯的甲、乙,三年內分別有五次被二人合打得鼻青臉腫的就醫紀錄。某日,甲為了買新車又向母親A討錢遭拒並受責罵,惱羞成怒,甲、乙夫婦倆基於殺人犯意的聯絡,由乙先毆打A,再由甲用從冰箱剪下的電線將A扼頸致昏迷,當時一息尚存,甲、乙誤以為A已死,為了掩飾犯行,又共同將A裝在黑色垃圾袋,載至某山區的山溝棄置,終致溺水窒息死亡。問甲、乙的刑責各應如何論處?
[答題方向]
這題應該是改編自新聞時事題,某一女子夥同男友將母親殺害案件。先不論毆打部分,就殺害部分而言,就是典型的「因果歷程錯誤」的案例。在一般教科書也常舉到類似本題的案子,或是舉以下案例:甲卻置乙於死地,將乙推到橋下欲使乙溺死,但乙卻因頭部撞擊橋墩死亡。
解答這類題目,開宗明義就是
先點出這是「因果歷程錯誤」的案例,讓閱卷老師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接著就將因果歷程錯誤的三種主要學說引出:1.概括故意說;2.雙行為說;3.第一行為關鍵說,接著再引犯罪計畫區分說,也就是以最後結果是否與行為人之計畫有「重大偏離」(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3版,頁216-217)
實務上,282831判例: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人既遂責任。至某甲在未溺死以前尚有生命存在,該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已包括於殺人行為中,並無所謂棄屍之行為,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名。判例看不出採那一說,但結論與上揭第1,3說相同。
本題另一項爭點在於甲、乙如何論罪?就甲而言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該當§272,但共同正犯中的乙與被害人係直系姻親,此時該如何論罪?由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普通殺人罪侵害法益相同,都是對生命法益的侵害,因此,§272的身分關係,只影響刑罰輕重。乙既然欠缺此加重身分,自應依§28Ⅱ論以通常之罪,即§271Ⅰ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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