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立法院趕在休會前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6月18日公布施行。對於立委在會期結束前拼業績的作法,並不陌生,人民也只能被迫接受,尤其對即將參加國考的考生來說,又多了研讀新法的負擔。為了幫考生們快速瞭解修法動向,除了製作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並附上修正理由外,以下簡介此次修法並提示可能的考點。
此次修正共計12個條文(§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 ),並增訂2個條文(339-4、344-1),茲整理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罰金額度
(一)罰金額度之演進
提高罰金額度是此次修法的主要內容。罰金依刑法為主刑的一種,金額為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33(5)),這個條文是2006年修正,
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原罰金是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等於新台幣3元,但
刑法§33(5)在2006年修正時,刑分罰金之金額絕大部分未隨之調整,仍
維持1935年的物價水準,而形成罰金金額偏低的情形(雖然另訂有「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但已於2009年4月29日廢止)。例如:刑法§284Ⅰ
過失致傷罪可罰500元以下罰金,由銀行換算為新台幣也只有1500元,處
罰明顯偏低。為彌補此瑕疵,刑法施行法§1-1於2006年6月14日增訂如下:
「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Ⅱ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
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基此規定,上述過失致傷罪法條原可科500元罰金,經乘以30倍後可科新
台幣1.5萬元。但若刑分條文曾於1983年6月26日至2005年1月7日間已修
正或新增,因已上調罰金數額,因此只提高3倍。例如:§358妨害電腦使用
罪是2003年6月25日增訂,§358可科10萬元以下罰金,依上揭刑法施行法規
定,就其數額提高為3倍,最多可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此外,如果條文係
2005年1月7日以後增修者,自然就不適用提高倍數之規定。例如:§286妨
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罪已於2012年12月5日將罰金提高為「得併科300萬元
以下罰金」,適用上就是條文所看到的,完全不必再乘以倍數或換算。又如
§321「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係2011年1月26日修正,一樣
不必再乘以倍數或換算。由前述看來,刑法對於罰金之規定有些複雜,故表
解如下,以利瞭解。
表1:現行刑法罰金額度之計算
刑法條文制定或修法日期 |
計算方式 |
舉例說明 |
刑分條文曾於1983年6月26日 至2005年1月7日間已修正或新增 |
*3
|
§358妨害電腦使用罪是2003年6月25日 增訂,可科10萬元以下罰金,依上揭刑
法施行法規定,就其數額提高為3倍,
最多可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
2005年1月7日前未修正,且 不屬於上述者 |
*30
|
過失致傷罪原可科500元罰金,經乘以
30倍後可科新台幣1.5萬元 |
其他 |
依條文規定,單位為 新台幣,不須再換算 |
§286妨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罪已於 2012年12月5日將罰金提高為「得併 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適用上就是
條文所看到的,完全不必再乘以倍數或換算。 |
此次罰法修正亦提高數個條文罰金額度,包括:§251、285、339、339-1、
339-3、341、342、344、344-1、349,以及今年(2014)1月修正的
§315-1,修正後罰金之額度分別為:新台幣10萬、30萬、50萬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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