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此次司法四等最後一道題目(第二題如下),總括來說,此次四題中均為歷年考試重點,第四題雖有考到修法,但僅稍稍涉及,又另涉及累犯之成立要件,亦題歷年多次出現的爭點。大致來說,考題難度中等偏易,一般考生成績大約落在50-60間,要拿65分以上亦非難事。從此次考試看來,練習考古題以掌握重點是考生必備的基本功。
二、
甲因行車糾紛而與乙結怨,某夜,甲持美工刀前往乙轎車停放處(大樓外之路邊停車格),意在刮花乙車烤漆。不料,尚未及動手即為大樓管理員丙發現並喝止,甲驚慌逃跑,經丙大聲追呼為犯罪人,路人丁、戊見甲手持美工刀,見義勇為下乃協助丙制伏甲。隨之,丙獨自押解甲前往警局,途中,甲徒手打傷丙後,趁隙逃逸無蹤。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答題方向]
本題有甲之行為涉及三項罪名需要討論
:1.甲持美工刀前往乙轎車停放處意在刮花乙車烤漆,尚未及動手,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2.甲徒手打傷丙,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3. 甲趁隙逃逸無蹤,不構成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對於1.2.並無爭議,第3項罪名則涉及刑法§161條以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意義為何?現行犯是否該當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結論當然不構成本罪,因為現行犯尚未置於公權力支配之下,因此不該當「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故甲只因打傷丙而成立傷害罪。
對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此項爭點,歷年考題已出現多次,茲將拙著「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所選取之相關考題列之如下:
甲男強奪乙女財物後,為丙男逮獲。試問:
丙男(倘其身分為一般民眾)受甲男苦苦哀求後,釋放了甲男。丙男有無刑責?
丙男(倘其身分為警察)受甲男苦苦哀求後,釋放了甲男。丙男有無刑責? 【93警特四等】
丙不成立犯罪:
丙釋放甲男不成立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縱放人犯罪:
縱放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本案中,甲男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逮捕丙男,此時現行犯丙男是否為本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應以否定說為妥。因本罪係保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故本條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必須遭受合法的逮捕或拘禁,且其身體已在公力拘束或監督之下[1]而逃脫,才可能侵害國家之公權力。因之,對於一般民眾依法所捕獲之現行犯,在交由國家公力監督之前,並非本罪之規範對象。
基上見解,甲男係尚未交由國家公權力拘束之現行犯,並非本罪所稱之「依法逮捕之人」,丙將其釋放,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丙不成立本罪。
結論:
丙不成立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縱放人犯罪,且無他罪該當,故丙無罪。
警員丙釋放甲成立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警員丙釋放甲成立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客觀構成要件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本案中丙係警員,當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並無疑義。而逮捕犯罪行為人亦屬警員之職務之一。故甲係屬本條之公務員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而丙將甲釋放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丙對其釋放依職務逮捕之甲具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構成要件該當。丙之行為不具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丙成立本罪。
結論:
警員丙逮捕甲之後,可認甲已在國家公力監督之下,甲成為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依法逮捕之人。丙將其釋放符合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之主客觀要件。丙亦成立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之縱放人犯罪。但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與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兩罪保護法益同一,而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包含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之所有構成要件,故兩罪應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丙只論以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本題的主要爭點在於現行犯是否為本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由文字上看,因為現行犯是人人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逮捕之人,似乎應採肯定說。但由刑法第一六二條之保護利益來看,該罪是保護國家公力拘束。私人逮捕現行犯時,該犯人尚未進入公力拘束中。若私行縱放,不至於對國家公力拘束產生危害,故宜採否定說而認私人逮捕之現行犯不屬於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例題5 - 1
甲在捷運車站等車,發覺乙正伸手扒取自己的皮夾,乃將乙扭住,正要將乙送交車站站務員,發現乙是小學同學,於是教訓乙幾句之後放掉乙,甲乙各應成立何罪? 【89高考法制、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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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上題測驗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是否為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上述見解,甲不成立第一六二條縱放人犯罪,此外亦無其他犯罪該當,故甲無罪。乙則成立加重竊盜罪(刑§321Ⅰ,因乙係於捷運車站候車處行竊,符合§321Ⅰ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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