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題
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因不慎於載客時輾斃行人,經法院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並依刑法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於2014年2月執行完畢。甲旋即失業,於友人介紹下,居中介紹竊車集團與二手車行之贓車買賣以維生,惟2014年5月即為警所獲。試問甲後犯之罪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15分)又是否構成累犯?(10分)
【答題方向】
本題測驗兩項爭點:1.刑法§349之修正,刑法§2Ⅰ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之範圍;2.刑法累犯的適用。
就爭點1而言,適用刑法§2Ⅰ之要件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本案介紹贓物行為於2014年5月為警查獲,而刑法§349修正經總統於2014年6月18日公布施行,符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要件。再者,修正前刑法§349Ⅱ規定「牙保」贓物罪,介紹即該當牙保之要件,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一千元罰金依刑法施行法§1-1Ⅱ提高30倍,則為新台幣3萬元。但修法後刑法§349Ⅰ介紹贓物罪之法定刑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相比較,修法前後之有期徒刑、拘役刑度相同,但新法之罰金額度高於舊法,故新法較舊法重。因此,甲所犯介紹贓物罪應適用舊法。
又累犯之要件依刑法§47Ⅰ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甲之後所犯之介紹贓物罪符合後項要件,有疑問者:甲前犯受5個月有期徒刑宣告,並依刑法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否符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依刑法§44易服社會勞動…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甲易服社會勞動,「以已執行」論,符合累犯之第一項要件,故甲之後犯符合累犯要件,應依刑法§47Ⅰ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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