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年男子甲於某日傍晚,駕駛一小卡車,攜帶鐮刀及布袋闖入某郊區四周附有竹籬笆圍繞的香蕉園內,企圖用鐮刀割取香蕉。當甲得手十串香蕉後,正準備離開之際,果園主人A適巧來巡視,當場將甲抓住,擬扭送當地派出所法辦。甲為脫免逮捕,以左手反抓A的頭髮,右手毆打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A鬆開抓住甲之雙手,放棄逮捕行為。之後,甲迅速開車離去,途中,因車速過快,撞到一孕婦B及手上牽著的三歲小孩C,C當場死亡,B倒地不起,被路人送醫後,雖倖免於死,但胎兒D流產,並且B因子宮大量出血致終生不孕。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答題方向】
本題事實有些繁瑣,但無論如何,只要將行為人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一一抓出,再一一檢討,還是可以得出完整的解答,以下即就行為一一討論。
1.甲侵入香蕉園是否構成§306侵入住居罪?由於本罪是保護居住自由,以侵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土地、船艦為要件,本題所侵入香蕉園並不屬於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土地,故不成立本罪。
2.甲得手十串香焦,已將香蕉破壞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構成竊盜罪既遂。行竊時攜帶鐮刀,可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險,該當§321(3)凶器,故甲構成加重竊盜罪。
3.甲得手後為脫免逮捕毆打A,構成§329準強盜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認為準強盜罪構成必須
「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本案甲以左手反抓A的頭髮,右手毆打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A鬆開抓住甲之雙手,放棄逮捕行為,應認已達此程度,故成立本罪。另因甲持有凶器,應論以§330加重強盜罪。
4.甲撞傷孕婦致其不孕,依§10IV(5)屬毀敗生殖機能,構成§284I過失致重傷罪。甲撞死C另成立§276I過失致死。另致甲流產部分,胎兒在刑法上係以墮胎罪保護,但現行刑法中的墮胎罪只處罰故意犯,本案中甲係因駕車不慎撞傷孕婦致其流產,非出於故意,故致胎兒流產部分在現行刑法並無處罰規定,這也顯示刑法對胎兒保障不周之處。
5.甲撞傷孕婦之後,有無逃離現場?或當場被逮?題目並未敘述,可不必論§185-4肇事逃逸罪。
6.競合:前行為構成加重準強盜罪,後行為構成過失致重傷與過失致死,後行為之兩罪係同一行為所致,依想像競合再與前行為構成加重準強盜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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